《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屬于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内監督的重要形式。不允許任何部門、任何單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幹擾巡視巡察工作、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然而,在巡視巡察工作中發現,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黨員、幹部害怕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被發現,想方設法不配合或者幹擾巡視巡察工作。《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中相關情形有:有的隐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有的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有的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有的甚至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衆進行威脅、打擊、報複、陷害等。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黨員、幹部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力,落實巡視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應付、虛假整改等。
為嚴肅處理上述相關問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銜接《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的規定,以嚴格的紀律處分作為手段,保障巡視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實,促進發揮巡視巡察利劍作用。
此外,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還在工作紀律中規定,洩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内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